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8-12-19 浏览次数: 267


为培养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壮大科研队伍力量,提高学术水平,特设立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并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与资助额度

1.经费从学校年度科研专项基金中划拨。

2.文科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理科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

3.经费使用按《新疆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9岁(含)以下(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具有硕士学位的在岗专职教师。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3)未主持过校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

2.拟资助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选题新颖,目标明确。

2)符合《新疆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的战略重点和《新疆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中的重点研究领域。

第三条  申请与评审

1.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获得立项后,项目研究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研究期限为2-3年。

2.申请人认真填写《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预审通过的项目推荐至科研处。

3.科研处初审后,组织学科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

4.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项目即立项资助。

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结题条件

(一)项目管理

1.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经费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50%,第二次拨付30%,剩余20%经费在项目结题后拨付。

2.科研处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项目未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暂停拨付经费。

3.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提交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审核,并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验收。

4.项目负责人未能按期结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一次,并于项目研究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年。仍不能完成的,学校将予以终止项目,并视研究情况收回50-100%的项目经费。

5.科研处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进行研究,或未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科研处有权停止其使用项目经费或终止项目。

6.项目负责人依托学院应监督、检查和保证项目负责人执行合同,协调项目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和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完成。

7.成果鉴定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鉴定。

8.凡资助的项目,其最终成果归属学校。

(二)项目结题条件

项目负责人至少申报一次省部级(含)以上课题,并且科研成果满足以下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题。

1.获省部级(含)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

2.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

3.在CSCD或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被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或政府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1篇研究咨询报告。

5.立项并主持厅局级(含)以上课题1项。

6.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相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由本基金资助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其它科技成果必须标注“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2008年11月24日公布实施的《新疆师范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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