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2004年2月修订)
发布时间: 2018-12-21 浏览次数: 3263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下称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近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要注意扶植少数民族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以及具有我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等优长学科重要现实问题的研究,鼓励构建充分体现时代特点和具有新疆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及区域优势的新的学科理论体系。
    第四条 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做好本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三者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上半年;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的基础上,拟定审议稿,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新疆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要重点扶持关系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全局的研究项目,扶持对学科创新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对弘扬民族精神,继承民族文化有重大作用的研究项目,扶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选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专著、译著、论文(集)、研究报告、工具书、电脑软件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自治区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拟出国半年以上者,不得申请。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过去负责的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当地的项目申报;新疆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党校和各大专院校科研处分别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兵团系统的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索取《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按规定统一上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的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学科评审组专家负责对本学科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应予立项的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将《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评审,学科评审组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项目。

3、复核审批。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将取消项目申报者当年申报项目的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评审专家作为自治区社科规划学科评审组专家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九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为代管经费的3%,单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600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区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区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区外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须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5、计算机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时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7、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鉴定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500元。8、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的40%可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劳务酬金。剩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其研究经费支配权。审批同意后,恢复其支配权。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提倡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申报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须打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经费账户,接受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为鼓励专家学者申报和承担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积极性,鼓励多出优秀成果,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按照不低于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资助额的50%给予课题组配套研究经费,或者在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结项之后,给予课题组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每年4-5月下发《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支配权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检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不按规定报送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其经费支配权,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单位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更换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11、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二条为科学地评估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所有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出版,都应在通过鉴定并办理结项手续之后。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鉴定专家的选定:

1、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且不能担任鉴定组组长。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鉴定材料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2、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研究成果和《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鉴定表》(下称《鉴定表》)发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负责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送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月。

5、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一级)、良好(二级)、合格(三级)和不合格(四级)四个等级。

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不少于4/5的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5的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一级)。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以上(含75分);不少于4/5的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5的专家划等级为良好(二级)。

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5以上(含65分);不少于3/5的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3/5的专家划等级为合格(三级)。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6、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部分或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上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七条最终研究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4份复印件;1套《鉴定表》原件,4套复印件,或5份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研究成果。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发给《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下称《结项证书》)。正式出版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应在出版后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报送出版物50套(册),以用于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十八条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出版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及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所有正式发表的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都应及时将发表的报刊样本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以便于成果统计和进一步扩大宣传。

第四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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