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1 浏览次数: 178


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科研管理水平,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推动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厅结合上一期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实施情况,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自治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第三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管理要贯彻科学、公正原则,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健全监督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管理一般包括计划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各环节的管理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1、教育厅;

2、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承担者;

3、经教育厅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的机构。

第六条教育厅是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各类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和年度计划,发布项目指南;

2、制定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和指导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及结题验收;

4、组织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

第七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履行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协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组织本校科研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本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在项目管理的基本环节应组织专家咨询活动。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各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制定本领域项目指南;评议本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参与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包括:(1)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基金;(2)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

第十一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答辩、公示、签约六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发布一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指南,并对项目申报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年龄限35岁以下;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项目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项目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

3、项目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项目研究不得超过三项。已获得省部级资助的项目或其中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各高校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下列手续:

1、报送《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报送《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一览表一份;

3、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提交评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根据项目指南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预期可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研究方向明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

3、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技术线路科学、可行;

4、项目组结构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5、申请经费合理。

第十六条教育厅参照评审意见进行立项决策,编制和下达自治区高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计划要求填写,经各方审核认可后,履行签约手续。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由教育厅、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教育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计划进度拨付合同约定的科研经费;

(二)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做出计划调整的决定,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被委托或授权的范围内,代表教育厅行使管理职能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三)配合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

(四)向教育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

(三)接受教育厅和被委托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被委托机构进行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和撤销的,由被委托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教育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教育厅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1、实施条件不能落实,项目一直未开展工作的;

2、项目主持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3、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4、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与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对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被委托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教育厅,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教育厅根据需要,对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由教育厅统一布置,由被委托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须填报《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项目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前景,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

2、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3、研究工作的技术水平和创新情况;

4、项目负责人和研究队伍的情况;

5、经费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6、项目的成果前景、效益前景等。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中期检查:

(一)未按计划完成申报书或任务书中规定的阶段性任务的;

(二)经费使用不合理的;

(三)提供的检查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六条中期检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名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2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冻结结余的经费,在项目后期进展过程中所开支费用由项目组先行垫付,直至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再行报销。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如在结题验收还未通过的,其冻结的结余经费将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组织进行。不能及时验收的项目,在承担单位向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以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教训等做出客观的评价。项目验收应同时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及时向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就是否验收和何时何地验收做出答复。

(三)对于同意验收的项目,由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组织安排验收;项目验收结论由教育厅认定。

(四)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教育厅要做出延期验收或结题而不予验收的批复。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验收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经核实未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指标的;

(二)成果已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名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20%。不合格的项目,将冻结结余经费,用于资助下年度本单位的立项项目。

第三十二条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进行整理、立卷,形成档案,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用于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和专家咨询评审。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业务费:

1)材料费;

2)测试化验与加工费;

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4)会议费及差旅费;

2.实验材料费;

3.实验室改装费;

4.协作费;

5.项目组织实施费;

二、社会科学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外调查研究费用;

3.办公用品及消耗材料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版面费及评审、鉴定费;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第三十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登记本》,经费拨入和支出情况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填写,作为项目结题材料存档。

第三十八条各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结余经费使用管理规定,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需按照原渠道上缴。

第八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管理实行政府决策和专家咨询、评议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十条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应根据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特点,确定咨询专家的条件和构成。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咨询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或评议意见。

第四十一条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在选聘咨询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和评议的目的、工作原则、职责与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评议工作相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伪造、删改咨询专家意见。在咨询评议之前,不得公布或泄露咨询专家名单;形成专家意见后,不得公布或泄露咨询专家个人意见。

第四十四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实事求是地提供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承担与咨询、评议相关的保密义务,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评议结束后将其退还,不得复制;

(三)当咨询、评议内容同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评议期间,不得与同咨询、评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更不得收取其报酬。

第四十五条咨询专家在咨询、评议中违规的,教育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宣布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纲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的资助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并紧密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的交叉与渗透。

第三条重点项目资助期限:人文社科领域的为二年,自然科学领域的为三年,项目研究周期从立项下一年度元月一日开始计算,采取课题制管理,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同时鼓励各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开展联合研究,有效地利用资源,发挥团队优势。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重点项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纲要》,采取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五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在资助范围内,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且无在研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

第六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省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博士后流动站及重点学科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申请者须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网络管理平台》,填写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全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生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学校公章按期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请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领域组织网上评审或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

第九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同时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并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必要时可组织申请者到会答辩。各专家组经过评审,建议资助的项目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拟资助项目具体情况和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年度资助项目,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获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项目批准通知。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经自治区教育厅签署意见后,一份存自治区教育厅,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存档,经项目主持人认可后,作为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立项后,由依托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重点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分年度将研究经费下拨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应在检查研究工作进展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存档。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检查督促,保证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依托单位在两个月内报教育厅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自治区教育厅可视具体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依托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擅自改动研究内容者,依托单位可建议予以撤销,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中期检查情况拨付下阶段的经费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填写结题验收报告。由依托单位科技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后,由教育厅组织或委托依托单位主持验收。

2、验收专家组与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可吸收一名管理专家,进行通讯或会议验收。

3、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及研究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一条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厅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资助” 和项目批准号(英文为:Fund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of XinJiang,英文缩写为FSRPHEXJ”),未标注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教育厅根据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及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20%。教育厅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或追加相应科研经费或连续资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教育厅科学研究事业费,项目实行资助制,依托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协作费、会议及调研费等,不得用于其它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凡获得资助的重点项目的依托单位鼓励给予受资助项目一定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七条凡在重点项目中有剽窃和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发现核实,将予通报批评,追回资助经费并永久取消其再申请资格,同时减少依托单位的申报限额。

第二十八条对在重点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及其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发展壮大我区高校科技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院校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纲要(20082012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资助的重点是我区高校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青年教师。被资助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教风、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承担和完成研究计划的相关条件。

4、未承担过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研究课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新颖,目标明确,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和建树。

2、能结合新疆区域实际和自治区高等教育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研究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资助课题的经费,限于本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支出,不包含出国、来访接待、购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课题负责人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从严控制使用。

第六条本基金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申请者登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网络管理平台》,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生成申报书一式2份报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个人申报概不受理。

第七条基金申请者接到获准立项通知书后,由教育厅统一拨付项目研究经费。由本项目资助发表的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必须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资助”和项目批准号(英文:Fund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of XinJiang,英文缩写为FSRPHEXJ”)。

第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年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课题完成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项目依托单位进行验收,其成果的上报登记、专利申请、奖励申报,均按自治区教育厅及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凡调动或出国半年以上者,项目依托单位需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作撤项处理;因其他原因在执行期内不能完成课题的,由项目依托单位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4

  

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试行)

  

一、验收对象

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按要求结题、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及专家咨询委员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经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调整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备案文件等。

三、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验收、通讯验收、其他形式的视同验收,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情况,从中确定一种或几种形式进行验收。

(二)不同类型的项目,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

1、重点项目和创新群体项目:由项目承担高校科研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按项目类型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本校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名单,由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专家会议验收时间安排在每年元月或12月;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教育厅根据项目承担高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组织邀请科技厅、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会同验收;

3、青年教师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由教育厅委托各项目承担高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4、教育厅委托项目由教育厅视项目完成具体情况安排会议验收或个别验收;

以上项目验收申请最迟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完成时间后半年内提出。

四、验收条件

1、项目已完成预定计划,取得预期成果,达到预期目标;

2、完成项目结题报告;

3、提请验收的文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项目实际。

五、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学术队伍建设情况、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2、项目验收中要注重标志性成果的确定、建设效益分析、人员组织及项目管理工作;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验收组织及程序

1、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首先由项目第一承担者负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验收工作在教育厅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视不同项目类别,采取不同方式和形式进行。

2、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好本校项目验收的申报、组织工作。

3、自治区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验收材料后,应在10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答复。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通知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准备完整的文件材料,并对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专家组组成作出相应的安排。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获得一次延期验收机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委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验收的,其验收方案和专家名单应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4、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按项目领域推荐,报教育厅批准,一般为5人左右,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有高级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2,委托学校进行验收的,校外专家应在1/2以上。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采取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实地考察的方式,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效益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验收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报教育厅,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七、验收文件资料要求

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验收前提交如下文件材料:

1、项目结题报告(包含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管理的经验教训、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2、经济和社会效益自评报告,有关权威部门、信息发布者或生产单位提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信息及证明;

3、由财务和审计部门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

4、全套技术文件(如著作、论文、研究报告、专利、软件登记等);

5、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测试等)。

八、存在下列情况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在验收中,若有1/2以上(含1/2)的验收小组成员对通过验收持反对意见,则该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2、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九、验收结果

项目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提出,教育厅审定。验收结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选办法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结余经费将全部予以上缴,取消项目承担者3年内承担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

1、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新产品的鉴定或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教育厅会同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2、由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产生、要投产的新产品,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标准审定和商标注册,自治区教育厅支持和协助此项工作的进行。

3、由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有效成果必须在证明材料上标注“新疆高校科研计划资助项目”。

十一、项目建档

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进行整理、立卷,形成档案,并报教育厅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站由新疆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中心建设
Copyright ©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新ICP备1000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