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1 浏览次数: 7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以下简称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已列入自治区财政专项,由自治区教育厅归口管理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专项用于区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区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地方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二)检查、监督本单位所承担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三)编报科研项目决算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监督科研经费按预算执行。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验收,并编制经费决算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审计机构要定期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未通过审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三)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四)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七)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八)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其资助经费应按原渠道上缴。

第十四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未在经费开支范围中体现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中提取的管理费,用于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和专家咨询评审,如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管理费,上述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支出,如项目承担单位不提取管理费,上述开支由各项目负责人支出。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

  

  

第四章     项目资金预算、拨款和决算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书中提出预算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定后报教育厅。由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如经费预算与专家建议资助的不符,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专家意见,重新编写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立项后,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本》(以下简称《经费使用本》)。项目负责人持《经费使用本》根据经费预算进行报账,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在《经费使用本》登记支出明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经费使用本》及时编制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经费检查和决算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结题验收:
   (一)编报虚假决算表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效益显著、经费管理规范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项目完成率低和科研经费支出不规范的项目承担单位,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资助额度,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申报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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