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加强对教职工攻读学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证各方责、权、利的正常履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攻读学位包括:全脱产形式攻读定向(委培)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双证);在职不脱产形式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单证或双证)。
第四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需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按需培养,工学互益。教职工攻读学位须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以服从学校工作需要为前提。不符合学校发展建设要求的攻读申请,学校不予支持。
第六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全校教职工攻读学位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领域,兼顾三支队伍,注重实际效果。
第七条择优推荐,分类管理。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根据计划及申请人以往业绩成果进行择优推荐,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性质、攻读项目类别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攻读学位人员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先行与学校、所在学院(部门)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凡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章 攻读学位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进校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方可申请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
无硕士学历(学位)人员,进校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无博士学历(学位)人员中,专职教师、管理及服务岗位人员、辅导员进校工作满3年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条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工作年限内须各年度考核合格,有1个年度为“基本合格”者,工作年限顺延1年,有1个年度为“不合格”者,工作年限顺延2年。
专任教师工作年限内教学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的学位须为高一级学位,已有博士(或硕士)学历(学位)者原则上不再批准脱产攻读同级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著名研究机构的博士学位,原则上不支持教职工攻读疆内高校的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全脱产学位攻读人员进行硕博连读。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硕博连读的,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依照各招生单位规定学制,属于全日制形式的,校内各项待遇按全脱产攻读学位进行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视同(但不等同)为满工作量。
第十五条 管理及服务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实行分批安排、总量控制。未列入年度培养计划者,原则上不予批准。
管理及服务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原有人事关系,获得学位返校后须先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根据个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领域,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申请,各单位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审核并签署意见。
学院辅导员、教学秘书、科研秘书及研究生秘书等须经所在学院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
学校根据年度培养计划、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工作岗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报考。
第十七条各单位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拟推荐次年攻读学位人员的培养计划报送人事处核准。
教学部门应坚持新专业、新课程优先,重点学科、紧缺专业优先,中青年教师优先,将培养计划按学科、专业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需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送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待遇,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不保留其人事关系。在规定服务期限以内的人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工龄计算及工资晋级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财务规定,报销报考博士人员参加考取院校初试、复试的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处级干部学习期间保留原职级工资待遇,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攻读博士学费、交通费由学校承担,攻读本校硕士学位或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不脱产情况),学校承担学费的70%,个人承担30%。缴纳时限为正常学制年限(以当年录取通知书或招生简章标明的学制为准,以下同),学费由学校分年度支付,住宿费凭培养单位出具的收费凭证报销。
第二十三条疆外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学校每年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报销时限为正常学制年限,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往返旅费最多顺延1年。交通费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卧。
第二十四条 疆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疆内攻读博士学位的,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时限为正常学制年限,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生活补贴最多顺延1年。
第二十五条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成果。
第二十六条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当年或次年可向科研处提出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立项申请,按相应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批准赴疆外“985”“211”高校(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国家级研究机构)、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返校(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不超过规定学制1年)工作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4万元。经学校批准在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或其他途径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不超过规定学制1年)工作的,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万元。
第二十八条攻读学位前已取得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的人员,攻读学位期间正常发放教学、科研特聘岗位津贴;
攻读学位前未取得教学、科研特聘岗位的人员,在攻读学位次年3月,可凭攻读学位前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申请教学、科研特聘岗并正常发放相应津贴;
攻读学位期间不能凭学习期间业绩成果申报特聘岗的,在毕业取得学位后,可根据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业绩成果申请科研特聘岗;
全脱产攻读学位但未获学位者,不能凭学习期间业绩成果申报特聘岗。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对于获得国内外机构全额资助到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公职和基础性工资(回校后一次性补发);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按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标准补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发放时限为正常学制,延期取得学位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最多顺延1年;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15日内未返校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在规定服务期限以内的人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必须与学校签订委培(定向)攻读学位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攻读学位人员在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研究方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核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定向、委培研究生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学业结束后,攻读学位教职工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学籍材料交人事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三条 攻读学位期间,不得再申请相关进修、访学、出国、外派教师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不能按期毕业取得学位的教职工,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及批准年限均以1年为准,再次延期需要重新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延期时间超过2年的,须先返校工作,按在岗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未按时返校者,按离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在规定服务期限以内的人员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攻读博士(或硕士)人员完成学业后,15日内应到校报到,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开始计算)。
攻读学位前未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攻读学位期间,自行中断学业、不能毕业及未取得学位者,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攻读学位期间提出离职申请的,按离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取得学位返校工作后,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年限而离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费用按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相关人员攻读学位期间,国家、自治区、学校相关政策调整的,其待遇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新师人字〔2004〕12号)、《新疆师范大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新师人字〔2006〕28号)、《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新师校字〔2014〕31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