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预算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项目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或以学校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或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横向项目分解的校内子项目不予认定。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 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执行和结题管理,会同计财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及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规范使用经费。
(二) 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规范使用经费。
(三) 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审计,建立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四) 学院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执行研究内容、完成合同任务和规范使用经费。
(五) 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仅适用于项目明确规定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项目。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买的设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学校采购程序采购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合同有规定需要交付的试制设备、集成设备及其零配件不登记为学校资产需要到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及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购买图书、专用软件须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三)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对于野外数据采集、考察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凭证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按照预算予以报销。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一次性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3万元及以上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须签订购销合同,报销时须附合同原件。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分析)费超过1万元的,须签订合同;加工费均须签订加工合同,报销时须附合同原件。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内交通费按每月不超过300元,报销时须附详细说明。
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时,须附会议通知;调研报销时,须附调研情况说明;调研需要租车,须签订租车协议,报销时须附租车协议和情况说明;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外出调研,确有需要,应事先向学院报告,报销时须附情况说明,包括起始时间、地点、车牌号及调研情况的书面报告,以上说明均须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差旅费报销原则上要求经济业务完整,行程票据不完整的,不予核算差旅补助(住宿票缺失除外),报销时须附详细说明。出差往返机场、车站的大巴车票可与机票、火车票一同报销,不抵扣差旅补助。
差旅报销须由学院领导签字审批,计财处据此报销相关费用,包括:车辆的燃油燃气费、过路费、临时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会议须事先经学院审核签字,由科研处、宣传部审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讯)费,其中,通信(讯)费限定为项目组成员产生的费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最终成果的出版也不得支出印刷出版费。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元~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00元~15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会期半天按标准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第三天及以后按标准的50%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标准的20~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合作费:是按照项目合同拨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用。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税费,其税费(包含印花税)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组应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计财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六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照《新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
第八条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按照与项目委托方合同约定执行。如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按照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发放。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项(项目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项函或结题证明)后发放。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填写《绩效发放表》报科研处审批,一年内发放完毕。未结项的项目不得支出绩效,因合同无法执行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经费预算。无明确要求的,根据研发任务实际编制预算,科研处、计财处进行审核。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经费开支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计财处备案。
第十三条横向项目按规定开具税票,税金由项目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有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项目合同约定外,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经费预领程序
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预领,确有需要时,项目负责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领单》,单个项目预领经费超过5万元的,须分管校领导签批。
科研预领经费原则上在3个月内核销完,超出期限后将从借款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同一项目借款未核销完毕,不允许再预领经费。
第十八条 报销审批程序
项目负责人在网上预约报账系统中申报并打印网约单,按《新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报销。差旅费报销还须学院(研究院)审核签字。
第五章 结余经费
第十九条 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在已扣除或预留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经费后,还未完全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使用。超出规定期限,收回剩余结余经费,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审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计财处将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资产验收,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条件允许下,计财处将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和决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出现劳务费列支内容与事实不符,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假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项目经费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