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18-12-23 浏览次数: 39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经费适用于项目下达方明确规定设立间接经费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应单独建立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下达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执行:

1.人文社科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管理费为间接经费的15%,自然科学类为间接经费的25%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为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的剩余部分。

项目按期或项目下达方批准同意延期并完成的(以获得项目结题证书为准),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填写《绩效发放表》报科研处审批,一年内发放完毕。

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情况较差的,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收回绩效资金,统筹使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按照《新疆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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