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9-01 浏览次数: 328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阵地建设,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以及其他以新疆师范大学为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总目标意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

  1. 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三)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五)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和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七)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抄袭已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项目,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发表。

(六)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创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捏造、故意歪曲或肆意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术道德问题。

(九)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

(一)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或训诫。

(二)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校学术委员提请学校予以相应的处分,党员还应提请校党委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校、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当事人因其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取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予以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追回经费、奖金,撤销奖励、职称、职务(学术、行政等)。若调查结论形成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规定或法律,将通过相应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

(二)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学校及学术委员会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校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独立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相关学科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调查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辩。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党政或法律程序执行。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停止其委员职务;若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将处分意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意见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8711日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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