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8-12-19 浏览次数: 426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稳定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教学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人员(如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和过错,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五类: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视情节与后果的不同分为三级: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课堂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学院或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教师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

2.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擅离课堂5分钟(含)以内;

3.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4.教师因教材等基本教学要件(教材、教案、教学大纲、进度表)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5.未掌握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等教学场地设备的使用,延误上课10分钟(含)以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擅离课堂5分钟以上,20分钟(含)以内;

2.教学进度或内容与教学进度表差异达1/4(含)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体罚、辱骂学生而造成不良后果;

4.未掌握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等教学场地设备的使用,延误上课10分钟以上。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在课堂上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

3.酒后上课;

4.在授课时吸烟;

5.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致使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受到影响;

6.教师旷课一节课(1学时)以上(含);

7.教学进度或内容与教学进度表差异达1/3(含)以上;

8.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情节。

第六条实践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不履行岗位职责,对学生论文指导次数严重不足、指导质量较低,导致学生成绩不合格;

2.未如实填报实验数据,或实验设计不充分,导致实验课程无法开展;

3.因错误指导、保护措施不当或擅离岗位,上课时造成学生受伤必须就医或财产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

4.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教育(专业)见习、研习、实习人数不足分配人数的二分之一者;

5. 实习支教指导教师每学期走访每所实习学校次数不足5次或给实习支教学生成绩评定失实者;

6.野外实习(含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指导(带队)教师,擅自离岗1-2天或违反实习条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因错误指导、保护措施不当或擅离岗位,上课时造成学生受伤必须住院就医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2.实验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达15分钟(含)以内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3.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教育(专业)见习、研习、实习人数不足分配人数的三分之一者;

4.实习支教指导教师每学期走访每所实习学校次数不足4次者;或给实习支教学生成绩评定严重失实、学生反映强烈者;

5.野外实习(含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指导(带队)教师,擅自离岗3-4天,或未落实实习地点,不能按时完成实习目标,或违反实习条例,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实验管理人员擅自离岗达15分钟以上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2.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出现严重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3.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教育(专业)见习、研习、实习人数不足分配人数的五分之一者;

4.实习支教指导教师每学期走访每所实习学校次数不足3次者;

5.野外实习(含艺术考察)、专业见习指导(带队)教师,擅自离岗5天以上,或擅改实习计划,不能完成实习目标,或违反实习条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课程考核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含)以内;

2.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睡觉、接打电话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10分钟(含)以内;

4.试卷按分数计算,与上届试卷的试题重复率或A、B卷试题重复率达40%(含);

5.一门课程试卷评改、核分累计出现误差分值10分以内(含)或出现直接影响到学生成绩是否合格及奖学金评定等情况;

6.未按规定装订、报送考试相关材料;

7. 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差除外,逾期13天(含)报送成绩。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试题内容有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含)以上或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

3.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作弊;

4.因监考人员失职导致考试被取消或终止;

5.试卷按分数计算,与上届试卷的试题重复率或A、B卷试题重复率达60%(含);

6.一门课程试卷评改、核分累计出现误差分值20分(含)以内;

7.试卷质量分析不科学;

8.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差除外,逾期3-7天(含)报送成绩。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凡考试相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答案;

2.监考人员旷到;

3.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吸烟或酒后监考;

4.监考人员瞒报考生违纪、作弊的行为;

5.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造成考生试卷遗漏、丢失;

6.试卷按分数计算,与上届试卷的试题重复率或AB卷试题重复率达80%(含);

7.一门课程试卷评改、核分累计出现误差分值达40分;

8.特殊情况如生病、出差除外,逾期一周以上报送成绩。

第八条教学管理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因教学管理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教学环节安排有误或未安排;

2.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调(停)课通知单、教师请假单等及时通知、送达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活动延误10分钟(含)以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不服从教学管理,造成教学工作延误;

2.教学管理人员未将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调(停)课通知单、教师请假单等及时通知、送达教师或学生,造成教学活动延误10分钟以上;

3.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未落实。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学生考试原始成绩单、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档案严重缺失、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2.私自改动学生考试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历等各类证明材料;

3.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4.实习方案未落实,致使实践任务无法完成或受到影响。

第九条教学保障事故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学保障人员未按课表及时开门或未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教学活动不能如期进行;

2.教学保障人员对教学设施未及时维护导致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学保障人员未按课表及时开门或未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教学活动延迟10分钟(含)以上;

2.由于教学保障人员严重失职,未按时或及时维护教学设备,导致教学中断。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保障人员未按课表及时开门或未提供相应的材料,导致教学活动延迟20分钟(含)以上;

2.由于教学保障人员严重失职,未按时或及时维护教学设备,导致教学中断1天以上、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教学事故责任部门认真核实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审批表》(见附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准,二级教学事故报主管校领导核准,一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二条如事故负责者不同意处理意见,可在接到“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学校在终审意见形成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相关学院及事故责任者。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三级教学事故,由学校下发处理决定,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本科教学工程等项目。

第十四条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下发处理决定,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本科教学工程等项目;扣除一个月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同一责任人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下发处理决定,并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两年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本科教学工程等项目;扣除两个月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同一责任人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第二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再扣除两个月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     则

第十六条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教学保障人员包括各类教室、实验实训室等教学用房管理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后,应及时报告教学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八条教务处负责将处理意见通知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并落实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给予行政处分者,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2年修订)(新师校字[201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审批表

  

  

  

附件:

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审批表

  

事故所在单位

  

事故责任人

  

事故受理时间

  

事故类别

  

事故过程陈述

  

单位意见及处理建议

1.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单位处理建议:   级教学事故

  

  

教 务 处 处 理 意 见

1.认定过程陈述

2.处理意见:   级教学事故

3.反馈单位时间:              年    月  日

事 故 责 任 人 意 见

1.同意处理意见□

2.不同意处理意见□(陈述理由)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复议意见

  

学校处理意见

级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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