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1 浏览次数: 731

各学院、各部门:

近年来学校在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的过程中,狠抓考风考纪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考试过程中仍有个别监考教师迟到、旷到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因此受到相应教学事故处分;个别学生不重视考试规定的学习和遵守,考试作弊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被取消考试资格、受到相应处分,令人痛心,教训深刻。目前学校即将进入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和学期末考试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杜绝各种考试违纪和作弊现象,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再次重申通知如下。

一、学院领导注意事项

1.学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工作,熟知考试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试规程,逐项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及保障工作(如公共课监考人员配备、教室协调等),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2.学院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加强考试的全程管理和监督。

 ①成立学院考试巡视小组,组长由院长亲自担任,组员包括其他院领导、系主任及主管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教学秘书等。巡视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当天考试各项考务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考试工作中的困难,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违纪违规学生及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

 ②制定具体巡考办法并做好巡考记录,于每周四交到教务处。

3.要专门召开考试宣传、教育动员大会,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加强对监考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监考教师在监考工作中的责任心。

二、班主任注意事项

1班主任在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专门学习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各项规定,重点强调四点:①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将被开除学籍;②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将被开除学籍;③考试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将不授予学士学位;④不得将手机带入考场。让学生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广大学生中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使学生牢固树立“严肃考风考纪,做诚信大学生”的思想。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刻苦学习,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迎接期末考试。

2.要与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进行重点谈话,督促其认真复习应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学习和考试态度。

三、教学管理人员注意事项

1.教学秘书要提前将考试监考工作安排表通知、发送到每一位监考教师,做到考前提醒,杜绝监考迟到、旷到现象。

2.教学秘书在考试当天应提前30分钟到岗,分发试卷、检查监考教师到岗情况、解决考试冲突等临时事件。

3.教学管理人员安排监考教师时,要注意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所授课程的监考任务。

4.请各班主任、辅导员要利用班会等形式,组织带领学生认真学习《新疆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修订)》第四条。各班主任应在每学期末整理学生成绩,对以往补考课程较多的学生,尤其是一学期中所取得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学分数的30%,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学分数的40%的学生,学院要派专人做思想工作,以加强留级戒勉、留级、退学戒勉、退学教育。

四、监考教师注意事项

1.监考人员(含主监考、副监考)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

2.开考前,监考人员要检查考场环境,包括翻转桌椅,桌面、墙面、黑板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考生就座是否分散等等,对不符合考试要求的考场必须清理整顿后方可开考

3.监考人员要遵守考试流程:宣布考场纪律、清点试卷数、分发试卷、维护考场秩序。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5.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得聚集聊天,不得阅读书报,不得批改作业,不得使用手机(手机在监考全程务必保持静音状态),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主监考、副监考不得同时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离开考场的时间限定在5分钟内。

6.监考教师应注意监考过程中的行为方式,不得影响考生正常答卷。

7.监考教师在监考中务必认真负责,对于违反监考规则的教师,一经巡考人员发现,将按《新疆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五、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应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2.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监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含),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工作。

3.考生需持学生证参加考试,无证考生须持学院证明(贴有本人照片,加盖公章,办理人签名)方可参加考试。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凡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试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病假证明、事假申请,紧急事件者由学院出具证明),经班主任、教学秘书、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与未及格学生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学校不再单独另行安排补考机会。未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任何学生均不得缺考和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视为旷考,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初补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考试前履行报批程序者,必须自该门考试日期起一周内办理上述手续。

5.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考生提前交卷后,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六、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违规行为分类及相关内容

学生违规行为分为三类:一般违纪、作弊、严重作弊

1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一般违纪行为: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⑤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⑥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后及时返还;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⑦在校内课程考试时未关闭电子设备,出现鸣叫声或振动现象,影响正常考试秩序,但电子设备信息与考试无关。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闭卷考试中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翻看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资料等;

 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两次以上劝告仍不改正;

 ③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④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⑤为窥看者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⑥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

 ⑦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⑧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⑨考试作弊被发现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

 ⑩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⑪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

 ①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含用手机、微型耳机等传输考试内容;用手机、MP4、电子辞典、计算器、录音笔等存储、调用考试相关内容等);

 ②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③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④组织作弊;

 ⑤偷盗试卷;

 ⑥故意撕毁、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⑦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⑧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⑨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

:未列内容视具体情况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商议认定。

(二)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1.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该当场指出,终止作弊学生的考试。并按要求在《考场记录》上记载学生姓名、学号、大型考试的考号,同时要求学生在作弊材料上签字,没收其作弊工具(电子设备在学校核实情况并确定处理办法后交还本人)。学生须在《考场记录》及《新疆师范大学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简要写明情况并签字。对于学生拒绝写明情况及签字的,由监考老师写明情况,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学生试卷、作弊材料、工具及考场记录一并交学院主管领导。

2.学院负责人应找相关人员核实违规行为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处理建议(所有材料一并转交教务处)。

3.教务处核定事实后,根据违规行为类型及处理办法草拟处理建议转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学校法律顾问共同拟定处理决定,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全校通报。

(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1.属一般违纪行为者,取消该门课程正考成绩并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属作弊行为者,取消该门课程正考成绩及第二学期补考机会,仅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同时,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属严重作弊者,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开除学籍。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领导、教务处将组织巡视组到两个校区巡视。教务处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对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以表扬和奖励。举报电话:43331834331356;举报电子邮箱:jwc@xjnu.edu.cn

真诚希望全校师生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把反对、遏止学生作弊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和形成良好校风学风、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工作,为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谐校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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