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20 浏览次数: 406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激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评定办法。

一、资助对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二、资助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1000元/年/人。

三、申请条件

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2.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校内外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公益活动等。

3.评审要求:

1)高额助学金(金额3000元及以上)须优先覆盖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高额助学金优先考虑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服务较多的学生;

2)政府助学金不同等级之间不可兼得。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选:

1)穿、戴宗教服饰者;

2)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3)有高档消费现象者;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5)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者;

6)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修学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5.评定后,如发现有本条所列任一现象,或将助学金用于请客吃饭、挪作他用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其助学金。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学院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学院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审核、公示、材料报送等工作。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院评定工作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学院各年级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民主评议、材料初审等工作。年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助理、学生代表组成,年级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民主评议、材料填报审核等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干部、学生党员、未参评的学生等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申请和评审程序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评定时间按自治区教育厅通知要求确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评选指标,结合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确定评定名额。各学院在评选时要对非免费生适度倾斜。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申请。

2.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者择优民主推荐,并给予公示。

3.年级评议小组初审后,报送至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并给予公示。

4.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评定小组推荐人选审议后,向学院全体师生公示五天。公示期要逐一落实师生反映的情况,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后,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报审。

5.各学院推荐人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师生有权对参评对象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意见三日内落实情况并给予答复。

6.公示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助学金推荐人选报学校审定,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与监督

1.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2.各学院要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助学金。

3.学校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在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评定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八、本评定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生资助中心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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